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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刘某,男,45岁,汉族,安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罗某,男,62岁,汉族,安乡县X乡县卫生局对面极速网吧。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好争议事项,诉讼无须再予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周德元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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