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宣告李俊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诉称李俊芳因患精神病于2005年1月5日离家出走,他及家人采取多种方式寻找,一直没有找到,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李俊芳死亡。
经查,李俊芳,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原信阳市平桥区X乡)祠堂村人,系申请人陈某某之妻。李俊芳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5年1月5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陈某某及其家人寻找未果,申请人陈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到本院申请宣告李俊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俊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李俊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俊芳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又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在公告期限内依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宣告李俊芳死亡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俊芳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玉华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