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医院。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中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徐州市中医院于2011年7月30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翟某医疗费3982.91元、护理费660元、误工费1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6556.9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中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中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