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7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卢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羊仓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7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周某芳担任记录。原告陈某、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卢XX、卢XX由被告卢某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三、财产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羊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