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民于2012年2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在新田某X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郑××。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曾经分居二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郑××由被告郑某扶养并独自承担教育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运民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