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x元行,诉讼费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人也将案件款全部领走,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西尧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