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市X路支行。
负责人吕某,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荣国,系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公证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x.98元,利息3172.73元,罚息412.24元,合计x.9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二、执行费2732元由石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军民
审判员梁朝军
审判员褚艳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