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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市友谊路支行与石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凤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市X路支行。

负责人吕某,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荣国,系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公证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x.98元,利息3172.73元,罚息412.24元,合计x.9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二、执行费2732元由石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军民

审判员梁朝军

审判员褚艳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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