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组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一伟,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X号。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李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一伟,被上诉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崔峨
审判员侯军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