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薛某甲,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金磊,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乙(又名薛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朱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