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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又名胡X,男。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1995年农历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8月生女胡x,2007年生子胡x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胡x由原告抚养,子女胡xx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婚后经常参与赌博,不照顾孩子,被告因此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1995年农历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8月28日生女胡x,X年X月X日生子胡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原告喜欢打麻将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吵打。2011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要求子女胡x由原告抚养,子女xx由被告抚养;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因原告打麻将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告改正其缺点,与被告多沟通,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屈某某要求与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小马

人民陪审员郑大锋

人民陪审员钟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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