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你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0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你申诉认为,1、其在信阳大众公司递交的申请办证材料上的签字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2、其行为与信阳市房管局产权处为办证人办理房产证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3、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的客观要件;4、信阳大众公司申办房产证时不需要房改办的批文或房改手续。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0)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