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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时事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时事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石锦双,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诉被告时事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和被告时事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石锦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某被告出版的名为《一生要学习的中国古代100位英模人物》(书号为:X-X-X-978-6)的图书封面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幅,该作品编号为qj-0011。前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中,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在《北京日报》中缝以外版面中刊登启示,澄清涉案使用行为为侵权行为;3、向原告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时事出版社辩称:1、涉案图片被告有合法来源,系由图书的设计公司从昵图网上下载,因此涉案图片与原告无经济利益关系。2、涉案图片适用于一生读书计划系列丛书,之前双方已就图片的使用等问题签订了和解协议,且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全景视拓公司提交了三份均于1997年2月25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合同委托人(甲方)均为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受托人(乙方)分别为褚勇、袁某和王建军,合同双方就委托创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甲方;乙方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底片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中国图片库》(x-X-X-6)载有涉案摄影作品,编号0011北京天安门华表。该图片库的包装盒上有全景贸易公司的署名。

2004年2月1日,全景视拓公司(著作权受让方,甲方)与全景贸易公司(著作权转让方,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将中国图片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某、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有权将上述权利再转让;乙方保证对作品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肖像权。

2009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09-x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申请者全景视拓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褚勇、袁某、王建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某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申请者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生要学习的英模人物》(x-X-X-978-6)由刘丹编著,于2010年1月由时事出版社出版发某。该书封面使用了剪裁后的涉案摄影作品。

时事出版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011年5月9日,全景公司(甲方)与北京金荣伟艺图书有限公司(乙方)就《一生要了解的未解之谜》和《一生要快读的中外历史》二书封面使用了全景公司编号为qj-0011、qj-0353、qj-0431摄影作品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一万元。

时事出版社另提交了从昵图网上下载的图片以证明该社所使用摄影作品的来源。全景公司以时事出版社的使用行为未经其授权为由,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国图片库》、《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图书封面,时事出版社提交的民事和解协议、下载摄影作品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全景公司享有《中国图片库》中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目的使用。时事出版社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在其出版发某的图书封面上使用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出版社以其使用的摄影作品来源于昵图网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但该出版社未提交证据证明昵图网对其网上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亦未证明昵图网授权其实用昵图网上作品,无法证明该出版社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全景公司要求时事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使用情节、使用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赔偿金额酌予认定,不再全额支持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时事出版社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时事出版社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时事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时事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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