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X某X某XX某生,汉族,武功县X某人,系县劳动服务局职工。
被告XX,男,XX某XX某X某生,汉族,武功县X某人,系XX某队职工。
案由: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X某XX某依法登记结婚,婚礼款为x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结婚一月之余,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X某提出离婚,被告XX某意,依法准许;
二、由原告X某返还被告XX某分婚礼款5000元;
三、原告X某的部分嫁妆物品:棉被7条、单子21条归原告所有,由其带走;
四、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XX
二O一一年X某XX某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