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岭,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宗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