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医疗事故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在上午不具备接生条件下,为郭保旺的妻子王保玲接生,由于对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造成王保玲因产后失血性休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及时进行抢救,并用车将被害人送往泌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抢救无效被害人死亡。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受害人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并撤诉。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1999年12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001年11月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2008年度系泌阳县X村委卫生所医生。被告人所在卫生所于2007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9日被泌阳县卫生局核准登记执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不具备接生条件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生育手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其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