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