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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被告叶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X村,现住志丹县X区。

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被告在经营志丹县X巷海军烟酒门市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每月利息2850元,利息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但至今被告未偿还该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850元计算的利息。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借条、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XX共计欠原告许某本金x元及利息x元,由被告叶XX偿还原告许某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剩余利息x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若被告叶XX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不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不放弃利息x元,被告叶XX已经偿还的部分优先扣除本金,剩余部分从2011年12月6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交纳2000元,由被告叶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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