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马某乙,男,汉族,系马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松峰、王某某,均为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民、赵某某,均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甲与上诉人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某甲和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松峰、王某某、上诉人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邵建民、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马某甲预交的433元、上诉人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预交的105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