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三亚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乐东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三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局公务员。
上诉人方某某因不履行房产过户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某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文某乙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筠
审判员黄大富
审判员李力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吴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