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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诉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房产过户法定职责案
时间:2005-04-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三亚行终字第5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三亚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乐东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三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局公务员。

上诉人方某某因不履行房产过户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某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文某乙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筠

审判员黄大富

审判员李力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吴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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