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受贿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某不服,以其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建国
代理审判员薛喜梅
代理审判员刘冰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