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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回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某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某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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