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回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某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某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