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袁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马增军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