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5月底的一天,刘某(老河乡联通营业部主任)伙同赵连营(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将自己工作分管的老河乡联通营业部至老河街北头交接箱、老河街北头交接箱至老河乡袁庄后岭的x.5的通信电缆1550米割走,后将所割电缆卖给河南省长葛市X村的邓留付,被告人刘某获赃款x元(已追缴)。经评估该电缆价值x.00元。
2、2010年6月22日下午、6月23日早上,刘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某将自己工作分管的老河乡西赵岗至东赵岗x.5的通信电缆1900米割走,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刘某将所割电缆卖掉。经评估,该电缆线价值x.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刘某、赵连营供述,证人邓XX、马XX、李XX、许XX、凌XX、王X、崔X秀等人的证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营业执照,泌阳县分公司营业执照,泌阳县分公司老河营业部、驻马店分公司性质证明,泌联通(2009)X号,X号文件,(2010)第2期、第14期会议纪要,泌联通(2010)X号文件:聘任刘某老河营业部经理通知。泌价证监(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泌阳县分公司被割电缆的证明,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到案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有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工作分管的辖区内通信电缆盗割后变卖,所获赃款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退缴赃款,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