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民,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XXX。
负责人魏XX,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小广,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0)西执民字第67—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在陕西纬捷贸易公司享有的381万元的投资权益。为此,陕西纬捷贸易公司以其公司与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及经济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2011年8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陕西纬捷贸易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牛XX、付XX,案外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案外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公司是1989年经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函(2011)X号”文件批准将其公司划转至陕西开成集团公司管理,并将人、财、物一并移交。后又被划转至陕西物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综上认为,被执行人陕西省线绸进出口公司在其公司没有任何投资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0)西执民字第67—X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辩称,1、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在陕西纬捷贸易公司的投资权益始终存在,至今未作变更,从工商档案反映,陕西纬捷贸易公司系经过两次更名后的单位,但当初成立时全额投资单位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2、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内部行文并没有改变其在陕西纬捷贸易公司所享有的投资权益。综上认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
经查,本院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0)西执民字第67—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在陕西纬捷贸易公司享有的381万元投资权益,该投资权益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反映,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仓库系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全额出资成立的法人单位,1994年3月2日,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仓库更名为陕西省外贸丝绸仓储贸易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2008年3月14日,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去函,同意将陕西省外贸丝绸仓储贸易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同年3月18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陕西省外贸丝绸仓储贸易公司变更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
本院认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系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全额出资法人单位,本院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在陕西纬捷贸易公司381万元的投资权益系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登记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该投资权益应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查封并无不当。据此,案外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陕西纬捷贸易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