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好万年家具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山公司)与郭某、郑州市好万年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万年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鑫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郭某的委托代理人盛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好万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芦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