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株洲县XX乡,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XX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仲裁委员会(2009)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2009年1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XX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XX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株中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XX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胜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陈程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