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
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房某、原审被告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南
审判员李继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乙丽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