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株洲兴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X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益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原审被告株洲兴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陈卫中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