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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xx、薛xx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XX。

被执行人薛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灞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XX、薛XX给付其案款x.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薛XX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将案款x.78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灞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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