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XX。
被执行人薛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灞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XX、薛XX给付其案款x.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薛XX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将案款x.78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灞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