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7日下午,何某伙同他人在泌阳县X乡姜沟西南坡县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林处盗伐火炬松95颗,蓄积量9.12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明来、胡相栓、杨长聚、杨长林的供述、证人王某、刘某、侯某某、禹某某、张某甲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鉴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所起作用较大,属主犯。何某能自愿认罪,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