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XX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XX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夏XX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其赔偿款x.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行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XX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并划拨了x元,另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信息,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北京XX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由申请执行人北京XX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立案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标的x.68元,已执行x元,剩余x.68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