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贾X。
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X给付其案款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X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将案款2000元交付本院,案件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