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青民一特字第X号
申请人黄XX,女,汉族,住南宁市X路X号。
被申请人林XX(系申请人的丈夫),男,汉族,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黄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XX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林XX的公告。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一年届满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尧适用特别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XX诉称:我丈夫林XX是2004年4月去深圳,同年11月底,我最后一次见到他。2005年1月中旬,林XX打电话给我说,其与其在印尼的叔叔失去联系,其现在留在印尼找其叔叔。之后,我们就失去了联系。2005年12月7日,我到南宁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但过去两年,还是没有林XX的消息。我于2007年12月向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林XX为失踪人。对此,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现在又过了两年,还是没有林XX的消息。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林XX死亡,请给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林XX系申请人黄XX的丈夫。2010年1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给申请人黄XX出具的《证明》证实,申请人黄XX于2005年12月7日到中山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林XX失踪。后经XX路派出所查找,至今仍未找到其人,故该所将该案作人口下落不明处理。2010年3月15日,申请人黄XX以前述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XX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年3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林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林XX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2007年12月1日,申请人黄XX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XX为失踪人,本院依法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青民一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林XX为失踪人,该判决已于X年X月X日生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XX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有申请人黄XX的陈述、南宁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的证明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青民一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申请人黄XX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林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张尧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潘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