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交通技师学院。
申请再审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孙某、孙某、李某、海某、王某、郑州交通技师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