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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孙某、孙某、李某、海某、王某、郑州交通技师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交通技师学院。

申请再审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孙某、孙某、李某、海某、王某、郑州交通技师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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