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计算机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科海计算机房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计算机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计算机中心)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科海计算机房工程中心(以下简称科海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计算机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计算机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小帅,被上诉人科海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佳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不当,处理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