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京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京秦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京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无力交付评估费用,将其对被执行人陕西京秦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其再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已不适格,故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仲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