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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耿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

上诉人周某甲、耿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周某甲、耿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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