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
上诉人周某甲、耿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周某甲、耿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