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高某榕,现年7岁。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管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高某榕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经济独立时止。
三、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