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30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17时左右,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冯某家的地头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冯某将李某的左耳打伤。经鉴定李某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方已向被害方赔偿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裴某、刘某、刘某证言、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卫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代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