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国营地毯厂院。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米脂县X镇酿造公司家属楼。
本院在执行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和解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支付申请人郭某人币9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4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郭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