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西安市X区某教堂。住所地,长安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该教堂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X街X号x号。
2011年9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书,该起诉书称,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发放给第三人西安市X区财政局的西长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的土地原属起诉人院墙内的土地,文革期间被第三人长安区财政局接管,文革后的1979年,在落实起诉人房产时,县委、县政府以教会土地国有化为由按每亩地价五万元强行收购了涉及教会南院的0.6亩土地,而对应由教堂管理范围内的北院2.7406亩土地不予落实,分文不给由财政局无偿占用。从落实政策至今起诉人从土地档案中得知土地使用面积为3.99亩后,一直上访申诉未放弃权利。2003年财政局拆除另建时,起诉人根据(1989)国土籍第X号以《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原宗教部门自用的土地被其他部门占用,宗教部门要求归还自用的应尽量归还”的规定,起诉人认为财政局既已拆除就取得了应予归还的条件,岂料竟导致了政府官员指挥公安、武警大打出手的流血事件。政府行政违法,剥夺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现起诉要求撤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发放给长安区财政局西长国用(2006)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定该土地为起诉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X区某教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山祥
审判员王平利
审判员郭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