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雒某。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1983年12月26日因犯惯窃罪被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7年7月11日服刑期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2001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雇佣车辆流窜到凤翔县X镇天宇太阳能厂,盗窃“劲隆”牌摩托车一辆,盗窃“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鹏程”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盗窃“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被盗四辆摩托车价值9887.5元。2011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雇佣车辆窜至凤翔县X区,盗窃“本田”牌两轮助力摩托车一辆,盗窃“火麟”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轻骑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世纪铃木”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一辆。四辆摩托车价值x元。2011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雇佣车辆来到麟游县城,盗窃“新感觉”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盗窃“木兰”踏板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劲隆”牌15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四辆摩托车价值共计x元。2011年4月16日凌晨四名被告人再次窜至麟游县伺机盗窃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盗窃罪,提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检察机关提某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雒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盗窃事实无异议,辩解认为对被盗车辆的估价过高。
被告人张某丙、王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认为对被盗车辆的估价过高。
被告人张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在礼泉县由雒某联系雇佣杨XX的出租车行至凤翔县X镇天宇太阳能公司,采取剪断摩托车点火线的方法,盗窃黑色“劲隆”牌15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687.5元;盗窃红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550元;盗窃红色“鹏程”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盗窃蓝色“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650元。返回礼泉县途中,四名被告人将发生故障的“钱江”牌摩托车丢弃,次日被村民陈X捡到上交公安机关,随后返还失主秦XX。三轮摩托车被被告人以600元卖掉。案发后,红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被追回已返还失主,另一辆摩托车去向不明。被盗四辆摩托车价值共计9887.5元。
2、2011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雒某新、张某丙、王某、张某丁在礼泉县由雒某联系雇佣杨XX的出租车行至凤翔县X路“盛世秦都”住宅小区,采取剪断点火线的方法,盗窃红色“本田”牌两轮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2240元;盗窃红色“火麟”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930元;盗窃蓝色“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435元;盗窃银灰色“世纪铃木”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820元。案发后,“轻骑铃木”牌和“世纪铃木”牌摩托车被追缴已返还失主张XX、孟XX。其余两轮摩托车被被告人卖掉。被盗四辆摩托车价值x元。
3、2011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在礼泉县由雒某联系雇佣杨XX的出租车从礼泉县行至麟游县城,四人采取抬门撬锁、剪断摩托车点火线等方法,盗窃老家属院红色“新感觉”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483.75元;盗窃红色“宗申”牌11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447.6元;盗窃工商局院X号楼下红色“木兰”牌踏板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791元;盗窃自来水公司院内红色“劲隆”牌15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370元。案发后,“木兰”牌和“劲隆”牌摩托车被追缴已返还失主王XX、李XX;“宗申”牌摩托车被张某丙以1500元卖掉,赃款被其挥霍;“新感觉”牌摩托车被雒某以1200元卖掉,赃款被四人挥霍。被盗四辆摩托车价值x.35元。
4、2011年4月16日凌晨,上述四被告人再此携带作案工具雇佣杨XX的出租车行至麟游县城伺机盗窃被巡逻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某,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XX、秦XX、张XX、屈X、孟XX、符XX、马XX、王XX、李XX、宋XX的陈某及报案笔录,证实四名被告人分别于2011年4月8日、4月12日、4月14日在凤翔县X镇天宇太阳能公司、凤翔县X区、麟游县城多次盗窃摩托车的时间、被盗摩托车的品牌、型号等情况;
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在天宇太阳能公司实施盗窃后,将盗窃的“钱江”牌摩托车丢弃的事实;
3、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由被告人雒某联系,多次租用其车辆的事实,且其租车时间与本案四宗犯罪时间相符。
4、作案工具、提某、返还赃物清单,证实被告人采取剪断点火线等方法实施盗窃的手段,盗窃物品中有5辆摩托车被追缴提某并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5、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的供述,印证了四名被告人多次雇佣车辆,分别在凤翔县、麟游县实施盗窃摩托车,并将部分摩托车变卖、将赃款挥霍的事实;
6、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青法刑字(83)第X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87)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监狱管理局狱政科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丙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7月2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7、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01)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事实;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具体地点、现场方位;
9、麟游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抬门撬锁、剪断点火线等方法,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12辆,价值共计x.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四名被告人辩解对被盗摩托车估价过高之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四名被告人2011年4月16日携带作案工具再次来到麟游县预谋实施盗窃,属犯罪预备,应依法予以处罚。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雒某联系出租车辆,支付出租车费,确定盗窃地点,在盗窃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丙、王某、张某丁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七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雒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丁违法所得红色“鹏程”牌三轮车一辆、黑色“劲隆”牌15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色“本田”牌两轮助力摩托车一辆、红色“火麟”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红色“新感觉”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共计x.85元),依法责令四名被告人予以退赔。犯罪工具液压剪线钳1把、帽子3顶、手套5双、口罩3个、塑料盒1个、液压剪刀头6个、黑色提某1个、自制改锥2个、钥匙2把、小手电4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罗林哲
审判员王某锋
审判员刘团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