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法院96.08.16.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一七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08-16  当事人:   法官:吳正一、黃義豐、簡清忠、鄭玉山、吳麗女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一七號

上訴人乙○○

特別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王志哲律師

被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二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五九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

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

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

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

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黃義豐

法官簡清忠

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麗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