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子洲县X村人,农民,现住(略)。系死者高某财之妻。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略)。系死者高某财长子。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略)。系死者高某财次子。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略)。系死者高某财三子。
原告万某、高某、高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系本案原告高某。
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华茂园林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X区。
法定代表人撖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高某、高某、高某诉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华茂园林责任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因高某财死亡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尸体拉运费、停尸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x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死者高某财系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华茂园林责任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11月20日高某财在职工宿舍因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四原告支出抢救费6592.42元。事发后,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华茂园林责任有限公司给四原告支付过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华茂园林责任有限公司当庭赔偿原告万某、高某、高某、高某因高某财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拉运费、停尸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x元(已付x元)。
二、本案一次性处理,以后双方互不纠缠此事。
案件受理费985元元,由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华茂园林责任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