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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诉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XX撤回对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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