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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宋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X镇黑峪口。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内蒙

古自治区乌海市X区千里山北区居委会集体单身X号。系蒙x北京现代小轿车驾驶人。

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宋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耀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4日15时,被告宋某驾驶蒙x北京现代小轿车沿神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4KM+800M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避让迎面来车时,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与正常行驶的陕x车相撞后,又与原告驾驶的晋x小客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的受损,无奈原告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立案,从速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宋某于2011年3月18日前赔偿原告任某车辆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各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耀武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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