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郴州市X区水利局干部,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被告田某从原告李某处购买烟煤39.8吨,共计价款x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原告煤款x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2011年9月26日前付清。事后,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额,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于同年11月7日支付原告煤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所欠原告李某煤款x元,被告田某自愿于2012年1月1日前支付。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281元,被告田某自愿承担281.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萍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梁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