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第一小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郄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腾出租赁原告的房屋;2、依法判决被告交纳拖欠原告的房租。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5日签到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即2009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5日),年租金为x元并一次性付清。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武某再续租一年,租期至2011年1月5日止,租赁费仍为x元。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腾房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武某在租赁期间,做屋顶防水花费1900元,房前地面硬化花费300元,进行了自来水改造并为原告垫付了200元电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某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位于神木县X区X街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刘某)交付原告刘某。
二、由原告刘某补偿被告武某因租赁房屋期间花费的防水、房前地面硬化、自来水改造、垫付电表费用等共计5000元。该款于被告武某腾房时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郄小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