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郄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2010年11月8日,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由同村村民刘某平担保向原告高某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刘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拒不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其从2010年11月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本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属实,借款当日即给付了利息2000元,只因被告无力偿还故一直拖延至今。愿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由刘某平担保向原告高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高某人民币三万元正,x.--期限7天。刘某刘某平,2010.11.X号”。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于2011年4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x元。
二、原告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郄小平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