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郑XX。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郑XX于2010年12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双方于2011年8月3日再次协商,郑XX自愿从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中扣出2200元转到王某的银行帐户上用来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郑XX每月工资收入2200元,此款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个人银行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炅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奕名